对于借用职工的问题,两个单位应该在借用协议中对职工借用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都进行明确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话,应该由保持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的规定,原用人单位负有为借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为方便HR的理解和记忆,我们的专业咨询人员将“借调”过程中涉及到社保缴纳的几种情况做了一个归纳:
1,被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原单位负责继续缴纳;
2,被借调人员与原单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及两单位间没有签订过借用协议,借调人员进入借用单位后,与借用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这时,哪个单位负责缴纳呢?
答:如果原单位认可是借调性质,则原单位仍负责继续缴纳;
如果原单位不认可借调关系,则原单位对其与借调人员间劳动关系的解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原单位无法举证证明与借调人员间劳动关系的解除,则其仍负有为借调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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